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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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 葉喬逸 被告聖保羅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