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賴庭祥 被告 于季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9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陳怡秀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