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0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耀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戴耀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陳思宇鍾思祖 均成立調解,嗣告訴人2人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委員調解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108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調解筆錄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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