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聯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卿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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