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勞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8號原告 李佳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3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提繳5,78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3,144元(計算式:67,360元+5,784元=73,14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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