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64號原告 林建勲 被告 陳宗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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