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良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於114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56,000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0,7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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