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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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原告 藍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林致遠 律師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鍾郡 律師 張宏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指定期日當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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