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獸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應繳交常年會費之依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積欠常年會費紀錄之相關證明。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