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劉兆菊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汪淑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