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3號原告首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慶 被告 蔡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