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台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為「竊盜」,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此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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