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薇雅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鄭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