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謝文仲 蕭盛輝 被告 陳振榮
陳月嬌 李秦 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清富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