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張哲豪 相對人 鄞芳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光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並聲請更正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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