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99號聲請人 張阿貴 相對人 黃富源 關係人 黃富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關係人「張」富聖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富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