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黃瑞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盧朝杉 、 徐益德 、 邱坤木 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盧朝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