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仁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302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16、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受理在案,而該案件並已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審理辯論終結,並擬於
106年3月10日宣判,有該案件之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以本案與該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於106年2月24日追加起訴,迄106年3月3日始繫屬本院,則有追加起訴書1份、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1枚可資證明。此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的要件,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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