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8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昆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昆遠經由網路認識告訴人甲○○,因認遭甲○○欺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散布文字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或其附近,以智慧型手機聯結上網登入臉書(Facebook)網站後,使用「昆遠」之名稱,接續在告訴人或告訴人男友劉○郅如附表所示之朋友臉書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留言,而以此散布文字方式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4年4月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編號│留言時間│留言對象│留言內容│├──┼────┼────┼───────────────────────┤│1│103年7、│邱○貞│她可聰明的勒,答應跟我交往、讓我帶她去吃香喝辣│││8月間某││,私下可牽手可抱,在她朋友面前就不行,缺錢吃飯│││日││我就塞錢給她,想要什麼我就買,請她朋友吃飯我也│││││不囉唆,心情不好,跑去夜店喝了2萬還要我付,她│││││沒錢跑去跟她男的朋友借,還住宿一晚,當下,我會│││││怎麼想,又為了我私訊了 蔡蔡 刪除我好友,工作不順│││││利我還拼幫她找,不過她堅持回澎湖,我就猜想她一│││││定有男友,等到東窗事發她就把錢還有香水還我,不│││││過她們在背的包包她說已經用了就讓她繼續用,這個│││││就是她問妳有沒有被騷擾的原因,我已經跟很多人說│││││了,讓大家知道不再上當│├──┼────┼────┼───────────────────────┤│2│103年8月│姜○琦│放心,不會很久,那女的一直就是跟他一起,只是沒│││3日││公佈,那女的來高雄受訓,騙我沒男友,讓我照顧她│││││的生活和供應她的需求,但是被我發現後那女的就刪│││││我好友又加黑名單,那女的就是騙子酒鬼甲○○│├──┼────┼────┼───────────────────────┤│3│103年8月│洪○薇│放心,不會很久,那女的一直就是跟他一起,只是沒│││3日││公佈,那女的來高雄受訓,騙我沒男友,讓我照顧她│││││的生活和供應她的需求,但是被我發現後那女的就刪│││││我好友又加黑名單,那女的就是騙子酒鬼甲○○│├──┼────┼────┼───────────────────────┤│4│103年7月│郭○均│不過後來為了她去跟別人借錢,睡在別的男生家讓我│││4日││生氣│├──┼────┼────┼───────────────────────┤│5│103年8月│陳○馨│放心。不會很久。那女的一直就是跟他一起。只是沒│││3日、4日││公佈。那女的來高雄受訓。騙我沒男友。答應跟我交│││││往。讓我照顧她的生活和供應她的需求。但是被我發│││││現後那女的就刪我好友又加黑名單。那女的就是騙子│││││酒鬼甲○○│├──┼────┼────┼───────────────────────┤│6│103年8月│莊○芳│放心,不會很久,那女的一直就是跟他一起,只是沒│││3日││公佈,那女的來高雄受訓,騙我沒男友,答應跟我交│││││往,讓我照顧她的生活和供應她的需求,但是被我發│││││現後那女的就刪我好友又加黑名單,那女的就是騙子│││││酒鬼甲○○│├──┼────┼────┼───────────────────────┤│7│103年8月│許○晴│放心,不會很久,那女的一直就是跟他一起,只是沒│││3日││公佈,那女的來高雄受訓,騙我沒男友,答應跟我交│││││往,讓我照顧她的生活和供應她的需求,但是被我發│││││現後那女的就刪我好友又加黑名單,那女的就是騙子│││││酒鬼甲○○│├──┼────┼────┼───────────────────────┤│8│103年8月│顏○君│放心,不會很久,那女的一直就是跟他一起,只是沒│││3日││公佈,那女的來高雄受訓,騙我沒男友,答應跟我交│││││往,讓我照顧她的生活和供應她的需求,但是被我發│││││現後那女的就刪我好友又加黑名單,那女的就是騙子│││││酒鬼甲○○│├──┼────┼────┼───────────────────────┤│9│103年7、│劉○郅(│「不過,她有天去一個男生家借,又在那喝酒,又睡│││8月間某│暱稱:超│在那一晚」、「我就生氣了,那有男人可以忍受要跟│││日│○然)│自己交往的女孩去別的男生家過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