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184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楊安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被
李學科 籍設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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