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264號判決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臺非字第47號判例參照)。是所謂適用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係指就裁判確定前之全部數罪,參照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縱其中有部分執行完畢者,亦應包括在內定其應執行刑,而不得任意就全部數罪中之二罪或多罪定其應執行刑,甚至與裁判確定在後之其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或將其中已執行完畢部分排除在外,否則即不符刑法第51條係執行數罪併罰方法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至6之罪,均係在編號5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編號之7至24之罪,則均係在編號5之罪裁判確定後、編號9之罪(編號9至21之罪同日確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編號
1至6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就編號7至24之罪,另定應執行刑。聲請人不察,乃請求就編號1、2、4、7至24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5│6│7│8│├───────┼────────┼────────┼────────┼────────┼────────┼────────┼────────┼────────┤│罪名│搶奪│未經許可寄藏槍枝│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幫助詐欺│偽證│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併│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犯罪日期│93年11月1至94年│94年1月5日│94年1月5日至94年│94年3月6日至94年│94年10月19日│95年3月10日│95年10月26日│95年10月24日│││9月7日││年9月11日│9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緝│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緝│檢察署95年度偵緝│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第3541號、臺灣士│字第295號│緝字第109號、94│字第4413號│字第1344號│字第1214號│字第2101號│字第1201號│││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毒偵字第2215││││││││94年度偵字第9325││號;臺灣板橋地方││││││││號││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413號││││││├───┬───┼────────┼────────┼────────┼────────┼────────┼────────┼────────┼────────┤││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998│95年度訴字第1281│94年度簡上字第15│94年度訴字第2503│95年度簡字第4218│95年度訴字第1248│95年度訴字第1260│95年度訴字第1260││││號│號│1號│號│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5月7日│96年2月15日│96年3月22日│96年3月8日│95年7月31日│96年3月15日│96年4月4日│96年4月4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96年5月31日│96年3月19日│96年4月23日│96年5月18日│95年8月31日│96年4月16日│96年6月22日│96年6月22日│││定日期│││││││││├───┴───┼────────┼────────┼────────┼────────┼────────┼────────┼────────┼────────┤│備註│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95年11月1日已易│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士林地方法│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科罰金│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3244號裁定減刑│第324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日││││││└───────┴────────┴────────┴────────┴────────┴────────┴────────┴────────┴────────┘┌───────┬────────┬────────┬────────┬────────┬────────┬────────┬────────┬────────┐│編號│9││││││││├───────┼────────┼────────┼────────┼────────┼────────┼────────┼────────┼────────┤│罪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搶奪│搶奪│搶奪│搶奪│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6日至95│95年12月8日│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4日│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1日│95年12月22日│││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號│號│號│號│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定日期│││││││││├───┴───┼────────┼────────┼────────┼────────┼────────┼────────┼────────┼────────┤│備註│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日│日││日│日│日│└───────┴────────┴────────┴────────┴────────┴────────┴────────┴────────┴────────┘┌───────┬────────┬────────┬────────┬────────┬────────┬────────┬────────┬────────┐│編號│││││││││├───────┼────────┼────────┼────────┼────────┼────────┼────────┼────────┼────────┤│罪名│搶奪│搶奪│搶奪│搶奪│搶奪│施用毒品│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3日│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95年11月30日至95│95年12月3日│95年12月13日││││││││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第512號│字第3166號、96年│第4333號、第4491│第4333號、第4491││││││││度毒偵字第4913號│號│號│├───┬───┼────────┼────────┼────────┼────────┼────────┼────────┼────────┼────────┤││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200│96年度訴字第1905│96年度訴字第579│96年度訴字第579││││號│號│號│號│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96年8月31日│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96年9月26日│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定日期│││││││││├───┴───┼────────┼────────┼────────┼────────┼────────┼────────┼────────┼────────┤│備註│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585號裁定減刑││第1975號裁定減刑│第197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日│日│日│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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