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 張一凡 被告 王輝良
陳淑杏 王簡素蘭 何協峯 王柏智 徐瑤瑤 羅格智 羅揚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堅信 被告 王憲德 兼上一人 王文雄 訴訟代理人被告 張芃柏 兼上一人 吳雪娥 訴訟代理人被告 董芸 兼上一人 黃靖宜 訴訟代理人被告 楊美貴 兼上一人 施養弘 訴訟代理人被告 郭石松 訴訟代理人 蘇進法 被告 林周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塘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杏等19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捌拾肆萬參仟貳佰參拾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參仟元,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167,000x(54.23+57.23+73.23)=30,84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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