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徐文勇 被上訴人 林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100年1月4日前提起上訴,乃上訴人遲至100年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從而其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