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 蕭國文 訴訟代理人 蕭貴珍 被告 蕭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中關於「 蕭享果 」之記載,應更正為「 蕭亨果 」。
原判決第6頁倒數第11行第一個字前應增加「設」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