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38號原告 林金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起訴狀所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02年4月1日發文字第0000000000號裁決,但查被告此函文係被告就原告之申訴所為之函復,並非被告之裁決(原告應以被告之裁決為訴請撤銷之標的),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致有程式上或其他要件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之聲明,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檢附裁決書影本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