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張博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茂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