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告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 江感然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王振翰 被告 江永富
洪富春 江建和 江新吉 白春英 謝白春美 白正雄 江思辰 江 林碧玉 江文毓 陳江久美 江文英 白春華 白春足 許白麗珠 曾恭生 江進鎮 陳淑卿 江春娥 陳 邱美淑 陳慧芳 江佳鴻 江光耀 吳純蘭 黃麗貞 江萬益林江金蓮江 金梅 江政垣 彭銘宗 葉協隆 葉豐宇 曾昱豪 陳坤漢 高湖 高銀泉 高仰青 林建明 林昆彥 吳文眉 張瑛瑛 鄧澄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6,18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7,238元/平方公尺×4,516.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359/352000=14,106,1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