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1號聲請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