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許傑凱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蘭
許榮富 原告 林怡菁 被告 陳郅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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