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楊翔雲
楊宗翰 被告 李慶元 選任辯護人 陳柏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慶元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54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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