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 林武進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昕儀 林倢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上訴人 林桂長
林文蔚 林建利 黃品綸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韋智
陳尹上訴人 黃吳麗娟
黃彥儒 黃齡瑩 黃彥智 黃陳明英 黃俊穎 黃琴斐 黃俐禎 陳火城 陳志昌 陳志任 王孫東 黃玉琴陳淑敏 林秋蓉 林文煒 林秋湄 邱瀅憓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林 許儉 林志豪 林志明 林馮素英 林聖開 林良儒 林美婷 林武信 杜林素娥 林武源 被上訴人 陳元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應增列「林建利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漏列林建利,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林建利之聲請更正增列。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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