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 林武進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昕儀 林倢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上訴人 林桂長
林文蔚 林建利 黃品綸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韋智
陳尹上訴人 黃吳麗娟
黃彥儒 黃齡瑩 黃彥智 黃陳明英 黃俊穎 黃琴斐 黃俐禎 陳火城 陳志昌 陳志任 王孫東 黃玉琴 林 陳淑敏 林秋蓉 林文煒 林秋湄 邱瀅憓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林 許儉 林志豪 林志明 林馮素英 林聖開 林良儒 林美婷 林武信 杜林素娥 林武源 被上訴人 陳元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應增列「林建利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漏列林建利,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林建利之聲請更正增列。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