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上列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莊海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借款契約第8條第2項第4款之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回執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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