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 邱進盛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被告 簡崑玉 訴訟代理人 簡黃寶玉 被告 邱崇維 訴訟代理人 邱重興 被告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簡子良 被告 簡黃歌月 兼訴訟代理人 簡茂盛 被告簡茂盛被告 洪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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