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聲請人 洪淑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凱基商業銀行東門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BD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