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甲○○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於同年6月21日送達予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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