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抗字第85號抗告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9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以110年度勞聲字第5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張文毓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