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偉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具保人 鄭雅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雅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藍偉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即鄭雅云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報到單、訊問筆錄、本院109年7月31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109年刑保工字第12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7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3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偕同、督促被告到庭,惟具保人經通知後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3頁、第137頁至第142頁、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61頁至第171頁、第175頁、第179頁、第181頁至第187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