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17號相對人即原告 鍾維瀚 相對人即被告 鍾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告鍾維瀚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貳元。
相對人即被告鍾維倫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家救字第13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被告負擔,其後本件經相對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嗣又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件訴訟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
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原、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次查:
(一)查本件係相對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分割遺產事件,依附表所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3,738元,其繼承人共四人,每人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故相對人即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為該遺產之四分之一,即3,695,93
5元【計算式:14,783,738元÷4人=3,695,9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相對人即原告另追加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524,310元及25,000元,以上核計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4,245,245元(計算式:3,695,935+524,310+25,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此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即41,765元(計算式:43,075*0.9
7,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即1,292元(計算式:43,057-41,765)。
(二)嗣相對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惟相對人即原告撤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扣除相對人即原告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3分之2後,相對人即原告仍須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分之1,即21,537元(計算式:64,612÷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綜上,相對人即原告人應向本院繳納共計63,302元(計算式:41,765+21,537)。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1,29
2元,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附表:
編號一、銀行存款:
(一)板橋新海郵局1,271,412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元大銀行板橋分行50,657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三)元大銀行仁愛分行775,173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四)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24,208元。
(五)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美金4,630.79元:以99年11月1日起訴時之匯率30.687元計算,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為142,105元。
(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港幣30,265.17元:以99年11月1日起訴時之匯率3.971元計算,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為120,183元。
編號二、股票部分:
(一)楠梓電股票18,000股:以每股10元計算,股票價值180,000元。
(二)協益股票10,000股:以每股10元計算,股票價值100,000元。
(三)康舒股票12,000股:以每股10元計算,股票價值120,000元。
編號三、信託財產11,900,000元:即系爭房地之出賣金額。編號四、保險箱財物部分(變價後,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一)蛋雕黃金1只。
(二)K金小鑽戒2只。
(三)手環1只。
(四)紅寶墜子1只。
(五)黃寶墜子1只。
(六)玉手鐲1只。
(七)外幣紙鈔7張。
(八)新臺幣10元舊鈔44張。
(九)新臺幣50元舊鈔1張。以上合計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為14,783,738元(計算式:1,271,412+50,657+775,173+124,208+142,105+120,183+180,000+100,000+120,000+11,900,000=14,78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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