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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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2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黃春旺 被告 張名利 (原姓名 張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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