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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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212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方晢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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