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簿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告 黃進有 被告 郭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郭啟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啓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上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