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家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225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鈺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7包、含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含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已與甲基安非他命結合而難以析離)均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毒偵卷第27至28頁、聲沒卷第7頁)可憑。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619公克驗後淨重1.609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567公克驗後淨重0.557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037公克驗後淨重1.027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012公克驗後淨重1.001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54公克驗後淨重0.242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83公克驗後淨重0.071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38公克驗後淨重0.128公克8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9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