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中燦 相對人 郭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郭文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金錢借貸、票據、保證、墊款、不動產買賣價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3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文瑞向聲請人借款,自111年12月11日起已屆清
償期而未清償,尚欠本金共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95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永康區蔦松南段212122.0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