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即 王道嵩 之.
乙○○即王道嵩之.丙○○即王道嵩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9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