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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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5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下午6時,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邱景芬書記官林惠齡通譯李嵐馨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新臺幣拾柒萬元於民國99年8月5日支付,第二期款拾萬元於99年8月23日支付,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