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詹秋圓 被告 左依庭
李鋐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