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玥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249號)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00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07月12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8480元整手續費(若提前清償手續費之計收算至清償日止),另自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玥玲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30000元
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7月2日起至104年07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的百分之1.6,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0月12日止之應繳本金
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03979元整,及自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07月12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8480元整手續費,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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