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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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0號原告 倪侯木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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