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 洪雪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本院認定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本件原告請求勞工保險給付之金額,並具狀說明上開金額之計算方式,以供本院認定是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