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 許榮源
孫顏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陳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年」之記載及事實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100年」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及「101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詩綺